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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中小学及民办教育机构要求“两不得”

发表人: 生命之花 | 发表时间:04/12/2018 | 分类:学前与中小学

北京市教委与市人社局今日对外公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标准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场所、教育教学等做了明确规定。


  举办者:中小学不得参与
  标准提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在本市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标准明确,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在机构的命名上,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场所:居民用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文件指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应该清楚;如为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果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在具体的面积上,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教学:进度不得超前 不得组织等级考试和竞赛
  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同时,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此外,文件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从业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任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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