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近日,上海发改委下发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试行办法》共五个部分21条,包括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价格政策统筹要求、明确定调价周期等。
《试行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从3月15日起,民办中小学只能收取3类收费: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办法》要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